关于调整外国专家经费支出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3

各院系及有关单位:

  为确保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顺利执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于2016年5月25日发布了《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外专发[2016]85号)。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外专发[2016]85号)和《华北电力大学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办法》(华电校外[2015]28号文)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新的外国专家经费开支范围和标

 序号

  科目名称

   资助上限

   (人民币)

             备注

  1

  专家工薪

   60万(年薪)

最高到合同额度的60%,不超过60万元(年薪)。其余部分自筹。

  2

  讲课费

   3000元/次

    须签订讲课劳务合同

  3

  专家补贴

   1000元/天

    支持不超过90天

  4

  住宿费

   700元/天

  5

  国际旅费

   据实报销

   限15000元

包括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6

 城市间交通费

   据实报销

包括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以上费用需要超上限资助的,需由国际合作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国际合作处、计划财务处对外专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做如下提醒和说明:

  1.本通知适用于财政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按年度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下达给我校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项目经费,指我校为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展合作研究、交流讲学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3.国际旅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国(境)外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它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上限15000元。

  4.专家工薪是指我校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的报酬。对于支付工薪的外国专家不再另外资助其讲课费和专家补贴。

  5.讲课费是指我校邀请外国专家进行授课、讲座所支付的报酬。外国专家需与学校签订短期工作协议。外国专家每次来访期间的讲课费资助上限为3000元,对于支付讲课费的外国专家不再资助其专家补贴。

  6.专家补贴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专家补贴按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包干发放,专家补贴中含外国专家来访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用餐等费用,指导标准上限为300元/天,需由聘请者同受聘外国专家协商确定。

  7.外国专家工薪、讲课费或专家补贴,根据具体核定的工作量,按上述标准发放,由外国专家本人签收。专家工薪、讲课费或专家补贴应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纳税。

  8.住宿费是指资助专家在华开展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住宿费凭有效发票和支出明细单(水单)据实按标准报销。

  9.专家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专家从出(入)境口岸至工作城市的中国境内经济舱机票费用或其它交通费用。

  10.在外国专家来我校进行学术访问前,项目负责人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编制《外专经费预算审批表》,并报国际合作处进行预算审批。

  11.项目负责人在报销时,需同时提交《外专经费决算表》和成果报告。成果报告要求覆盖专家工作的全过程(附照片或视频),未提交成果报告的项目支出将不予报销。

  12.自通知发布之日,所有外专经费将按照新的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