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办法(2015.10)

发布日期:2016-11-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化事业发展,规范我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外专发〔2010〕87号)和《关于国家重点引智项目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专发〔2006〕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国专家指来我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教学等学术任务,持外国护照专家的统称。港澳台地区学者来我校进行上述学术交流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教育部和我校设立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项目,以及我校科研项目中含有的国际学术相关活动。

  第四条  外国专家经费指国家外国专家局拨付我校的外国专家费用、我校为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经费配套的经费,以及我校科研项目和各类专项含有的用以支持国际学术交流的经费。

  第五条  外国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工资薪酬和其他费用(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等)。

  第六条  国际旅费、专家生活费、专家零用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专家工资薪酬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文件(外专发〔2010〕87号和外专发〔2006〕156号)执行。

  第七条  国家外专局、教育部立项的外国专家来我校工作访问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和资助标准编制项目预算,并报国际合作处进行预算审批。使用科研项目及专项经费聘请外国专家来我校进行学术访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和资助标准编制项目预算,并报科研院审批,国际合作处负责审核标准。

  第八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对国家和学校立项的外国专家聘请项目的经费报销进行审核;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聘请外国专家,由国际合作处对经费的支出范围和资助标准进行审核,科研院、财务处对经费的报销进行审核。

  第九条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111"引智基地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相关文件执行。长期外国语言类或专业类专家经费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按我校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关文件执行。外国专家在访问期间进行科研和学术交流以外的外事活动,其经费管理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华北电力大学外专经费预算表

  附件二:华北电力大学外专经费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