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持因私护照赴境外(港澳)学术交流申请材料(北京校部)

发布日期:2017-04-10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持因私护照赴境外学术交流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参照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我校经费赴境外参加学术交流的本科生及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学生持因私护照赴境外参加学术交流的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每年应同因公出国任务一起向国际合作处报送出访计划。

  第三条  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

  2、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3、具有较高外语水平。

  第四条  申请审批

  1、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材料,报相关学院和单位进行审批。

  2、申请人须在《学生持因私护照赴境外学术交流审批表》上注明经费来源、经费性质及项目号,报科研院和财务处进行审核。

  3、申请人须向国际合作处提交附件中的所有申请材料,由国际合作处审批通过后,自行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3、学生出国(境)费用参照国家相关因公出国经费标以及其它访学标准执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4、学生在出国(境)前,须购买覆盖国(境)外学术活动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如在境外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件或者突发疾病等情况,将由所购保险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国(境)前,由国际合作处对拟赴境外学术交流的学生进行外事教育。出国(境)期间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借故延期、改变路线。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涉外保密条例,未经允许不得向外泄漏不宜对外公开发表的技术、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赴国(境)外学术交流的学生回国后两周内,向国际合作处提交总结报告。

  第八条  赴国(境)外学术交流的学生回国后,须提交完整的审批材料方能报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具体文件细则参看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