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简称《管理法》)于201711实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登记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

《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临时活动备案。高校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主要中方合作单位,广泛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科研项目资助、学术研究、奖学金计划及人员交流等活动,应根据开展交流合作的具体方式,依照《管理法》进行临时活动备案,或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联系人:彭老师

联系电话:61772181

附件: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实施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