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1
Oracle for Solaris 安装步骤


华电校外20222


 

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为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拓展学生国际视野,促进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学生国际竞争力和全球胜任力,积极推进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和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国(境)外高校、机构)开展学生交流,进一步规范学生赴国(境)外交流派出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对《华北电力大学赴境外高校交流学生管理办法》(华电校外〔20117号)、《华北电力大学学生持因私护照赴境外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暂行)》(华电校外〔20153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华北电力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经学校2022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221


华北电力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 为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拓展学生国际视野,促进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学生国际竞争力和全球胜任力,积极推进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和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国(境)外高校、机构)开展学生交流,进一步规范学生赴国(境)外交流派出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机构签订学生交流协议而进行的学习、会议、研讨、实习、文艺互访、比赛等交流活动,或其他由学校认可的学生赴国(境)外交流活动。

第三 本办法所指交流生是指派出时为我校在读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第四 交流生赴国(境)外交流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 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统筹协调交流生管理工作;负责校级交流项目开发、宣传、选派和管理等工作;负责部分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申报、选派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学校赴国(境)外学生交流数据的年度统计工作。

第六 教务处负责本科交流生派出前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培养方案的衔接,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所获学分的认定、学籍管理及相应培养工作。

第七 研究生院负责硕士、博士交流生派出前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培养方案的衔接,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所获学分的认定、学籍管理及相应培养工作;负责国家留学基金委研究生赴国(境)外相关项目和北京市政府资助的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相关项目的申报、选派和管理等工作。

第八 学生处负责交流生在国(境)外期间学生事务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九 各院系负责院级交流项目的开发、宣传、选派和管理等工作,提升学生赴国(境)外交流比率;负责校级交流项目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做好交流生派出前的教学管理安排;协助教务处及研究生院做好交流生派出前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培养方案的衔接;负责指导和跟踪管理交流生在国(境)外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负责做好党(团)员交流生管理工作。

第十 财务处负责相关交流经费管理和报销工作。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十一 我校组织开展的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主要包括:

(一)交换生项目:交流生参加国(境)外高校、机构提供的互免学费项目,赴国(境)外进行为期一至两个学期学习。交流生在国(境)外高校、机构选修课程应与其在学校本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相衔接。

(二)访问学习项目:交流生参加国(境)外高校、机构提供的收取学费项目,赴国(境)外进行为期一至两个学期学习。交流生在国(境)外高校、机构选修的课程应与其在学校本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相衔接。

(三)联合培养项目:交流生参加由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机构提供的联合培养项目。交流生在国(境)外高校、机构选修课程应与其在学校本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相衔接,学业结束时授予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机构双学位。

(四)短期交流项目:交流生参加由国(境)外高校、机构提供的短期交流学习,赴国(境)外进行三个月以下交流活动,一般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五)其他项目:交流生参加由国(境)外高校、机构提供的会议、研讨、实习、文艺互访、比赛等交流活动。

第四章 申请、选拔和派出程序

第十二 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品德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和违纪记录。

(三)学业基础扎实,具备良好的学习、科研能力及合格的外语水平。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健全,具有良好的独立生活能力及环境适应能力。

(五)满足具体项目相关要求。

第十三 申请和选拔流程

赴国(境)外交流项目的选派按照个人申请、院系推荐、学校组织评审、接收学校录取的程序择优录取,具体申请和选拔程序如下:

(一)交流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发布项目选拔通知。

(二)申请交流项目的学生到项目负责单位进行报名。报名学生须按项目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将相关材料送至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三)交流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评审,确定候选人名单,并交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

(四)候选人名单公示。

(五)候选人资料报国(境)外接收高校、机构,由国(境)外接收高校、机构确定录取名单。

第十四 派出流程

(一)交流生出国(境)交流持因私普通护照。经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批通过后,交流生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二)交流生收到正式录取通知书(邀请函)后应及时办理出国(境)手续,未按要求办理手续不得擅自出国(境)。

(三)派出前,交流生须提交《学生出国(境)交流申请表》《华北电力大学学生交流学习计划表》,同时签署《华北电力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承诺书》,办理申请、审批、备案手续。

(四)派出前,交流生须自行购买覆盖国(境)外交流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如在国(境)外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件或疾病等情况,将由所购保险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五)派出前,交流生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组织的行前培训。

(六)派出前,党(团)员交流生应主动向所在党(团)支部和院系党委(党总支)、分团委报告,遵守党(团)员出国(境)相关管理规定。

(七)交流生在申请过程中应遵循诚信原则,若有不诚信行为,取消申请资格或派出资格,所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八)最终录取的交流生如无特殊原因放弃名额的,不得再参加学校或院系任何赴国(境)外交流项目。如因个人原因退出项目,对学校造成巨大损失及恶劣影响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如已获得相关资助,应根据资助单位要求退还。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五 交流生经批准参加国(境)外交流项目,国内学籍予以保留。交流生在国(境)外交流时间计入其在校内学习年限。

第十六 交流生应按期返校并向所在院系及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交流学习总结和《交流生回国返校申请表》。

第十七 交流生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返校后两周内办理返校报到手续。返校时如遇寒暑假,报到时间顺延至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交流生无法如期返校,须由学生提出说明,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及相关院系会商学生返校事宜。

第十八 如交流生在国(境)外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中途终止交流或提前返校的,须向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或项目负责单位以及国(境)外接收高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同意后,填写《交流生回国返校申请表》后由相关部门和院系审批,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九 交流生参加国(境)外交流期限超过既定时间,须事先向我校与所在国(境)外高校、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双方院校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 出国(境)前,交流生须完成学校学分认定和培养方案相关要求。在国(境)外期间按照国(境)外接收高校、机构要求完成学习或研修任务。

第二十一 交流生如因特殊情况未完成在外学习计划,返校后需重新补修相关课程。

第二十二 交流生成绩单一般要求由国(境)外高校、机构出具,并统一寄至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或研究生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及学生所在院系进行学分认定,并完成学分转换工作。

二十三 毕业学期仍在国()外学习的交流生须按时与院系联系,完成相关毕业程序。未完成项目规定学分要求时,由院系根据其已修课程确定是否需推迟毕业设计(论文)并进行答辩。

二十四 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境)交流的学生,以及出国(境)逾期且未获批延期返校的交流生,依照《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 交流生向我校与所在国(境)外高校、机构申请学位,须按双方单位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 经学校批准的联合培养项目按相关培养协议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七 交流期间,交流生应严格执行我国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在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华北电力大学,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二十八 交流期间,交流生应遵守中国法律对出国(境)人员的有关规定,遵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遵守国(境)外接收高校、机构管理规定。交流生应对自己在国(境)外期间的言行负责,因违法或不当行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 派出相关费用

(一)交流期间,交流生须缴纳华北电力大学学费和住宿费,同时,按我校与国(境)外接收高校、机构签署的交流协议规定缴纳国(境)外接收高校、机构学费和住宿费。

(二)交流期间,交流生按照后勤公寓办要求腾退华北电力大学宿舍床位的,免交住宿费。

(三)除政府和学校所提供的费用外,其余费用均由交流生个人负担。

(四)交流生出国(境)参加学校、院系导师资助的访学、会议、研讨、文艺互访、比赛等短期活动,相关出国(境)费用参照相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标准以及访学标准执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交流生须在派出前填写《学生赴国(境)外短期交流审批表》,提交中英文邀请函,报科研院、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和院系进行审核。

第三十 交流生到达国(境)外驻地后,应及时将住址及联系方式报告所在院系和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保持联系畅通。交流生所在院系应做好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的管理工作,定期与学生联络并予以指导。研究生须同华北电力大学导师保持联系,在导师指导下开展学习和学术研究,定期汇报学习和研究情况。

第三十一 交流生未经批准擅自赴国(境)外交流,学校不认可其交流活动,其出国留学生身份及学习成绩、证明等一律无效。

第三十二 交流期间,如遇突发意外情况,交流生应第一时间与院系辅导员和派出单位联系报备,由派出单位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情况,由学校领导议决。如遇重大突发事件,须由派出单位报送学校外事/港澳台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议决。

第七章

第三十三 附件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第三十四 本办法授权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赴境外高校交流学生管理办法》(华电校外〔20117号)、《华北电力大学学生持因私护照赴境外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暂行)》(华电校外〔2015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学生出国(境)交流申请表

2.华北电力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承诺书

3.交流生回国(境)返校申请表

4.学生赴国(境)外短期交流审批表


附件1

学生出国(境)交流申请表

出生日期

手机号

Email

所在校区

外语水平

所在院系

学生类别

本科生 硕士 博士

导师(研究生)/辅导员(本科)

紧急联络人

与申请人关系

手机号

我自愿前往上述国家或地区执行上述交流任务。该交流任务已告知并征得家长同意。在外交流期间,我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关于赴海外交流的管理规定,按期完成任务回国。我保证以上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并对此负责,并愿意承担在外交流期间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

签字:

前往国家/地区

交流院校

交流天数

出入国(境)日期

出国(境)原因

出国(境)

项目类型

£1.免学费交换项目 2.自费访学项目

3.联合培养项目 £4.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

5.寒暑期交流项目 6.国际组织实习项目


华北电力大学学生出国(境)须知

(作为附件上传)

保险证明

成绩单

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意见:

导师/辅导员意见:

院(系、部)意见:

教务处意见:

研究生院意见:

学生处意见:

后勤公寓办意见:

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批意见:

学生本人确认:













注:该申请表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保留。


附件2

华北电力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承诺书

为保证学校国际交流交换项目的有序开展,作为即将派出进行国(境)外交流的学生,本人承诺:

1.本人身体健康、心理状况良好。在详细了解项目内容且经父母同意后,经慎重考虑、自愿参与所报名交流交换项目。

2.出国(境)申请报告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签字同意或推荐后,同《学生出国(境)交流申请表》、成绩单、《华北电力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承诺书》、《华北电力大学学生交流学习计划表》报到国际合作处,并报教务处及相关院系备案。

3.报名志愿一经选定提交,视为同意派出,不得随意更改和放弃。如因个人原因退出项目,对学校造成巨大损失及恶劣影响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如已获得相关资助,应根据资助单位的要求退还相关资助。如有特殊情况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方可退出。

4.自觉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行前培训,并自行购买覆盖国(境)外交流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

5.遵守审批程序,完成全部离校手续,相关表格交相关责任部门存档。

6.党(团)员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党(团)支部、院系党委(党总支)、分团委报告,并遵守党(团)员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7.本着诚信原则,完成在读期间所有课程、毕业设计(论文)。

8.本科生须对照《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各个培养环节;硕士生、博士生须按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的学分认定方法和培养方案执行,同时,按照国(境)外接收学校的要求完成学习或研修任务。选课和学分认定情况须经教务处和所在院系签字认定。

9.提交信息(个人信息、学习成绩以及家庭信息)均真实有效。一切因学生提供信息有误而造成的问题,后果由本人自负。

10.到达国(境)外驻地后,及时将住址及联系方式报告所在院系和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并保持联系畅通。定期同华电导师(研究生)保持联系,汇报学习情况。

11.在外期间按规定缴纳境外大学和华电的学费和住宿费。

12.在外期间,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利益的活动。遵守中国和所在国(地区)的法律及学习所在单位的规定。承担因本人在外期间言行不当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3.妥善保留相关学习资料以待备查。

14.未征得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交流计划。

15.返校两周内向所在院系及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或研究生院提交《交流生回国返校申请表》、交流学习总结、国(境)外大学出具的成绩单

16.经认定后未能取得相应的学分,需根据华电相关规定重修学分。

请承诺人将下列内容抄录至下方文本框: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内容,知晓自己应履行的承诺,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人(签名): 联系电话:

学号:

家长姓名: 联系电话:

交流项目名称: 交流学期:


附件3

交流生回国(境)返校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所在院系

班级

学号

电话

微信号

Email

学生类别

所在校区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电话

紧急联络人住址

与申请人关系

家庭住址

留学国家

(地区)

交流院校

交流天数

拟回国日期

回国航班号

身份证号

申请回国理由

回国总结

上传附件

成绩单

导师/辅导员意见:

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意见:

学工部/研工部意见:

教务处意见:

研究生院意见:

后勤公寓办意见 :










附件4

学生赴国(境)外短期交流审批表

出生日期

所在院系

手机电话

身份证号

出访任务:

自组团:受(邀请方)邀请,华北电力大学(领队姓名)(人数)人,计划于(出国(境)时间)(回国(境)时间)访问(国家/地区,参加/出席(出访事由),预计在外停留(天数)天。本次出访有无涉台涉密问题。

随团:经(组团单位)批准,华北电力大学(领队姓名)(人数)人,计划于(出国(境)时间)(回国(境)时间)访问(国家/地区,参加/出席(出访事由),预计在外停留(天数)天。本次出访有无涉台涉密问题。

经费来源及项目号:

经费性质:

出访费用预算:

合计

国际旅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其他

学生签字:

导师审查意见(研究生):

项目负责人意见:

院(系、部)审查意见:

学生处审查意见:

教务处审查意见(本科生) :

研究生院审查意见(研究生):

科研院意见

财务处意见:

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意见:












华北电力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221日印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