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01

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本科生培养水平,促进本科教育与国内外一流大学合作,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鼓励学生参与校际交流学习,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际交流界定

1.本办法中的“交流学校”,是指与我校签订校际交流协议的境内外的大学或机构。

2.本办法适用的学生,是由我校选派到交流学校学习的学生。未经学校事先审批,自主到其他大学或者机构学习、实习的,不予认定。

二、学分和成绩认定原则

1.交流学习期间,学生获得学分的课程与我校必修课程(实践环节)基本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由院系在认定时进行审核,按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名称和学分录入。

2.交流学习期间,学生获得学分的课程与我校必修课程(实践环节)内容不同的,可认定为选修课,按交流学校课程记录相应学分。

3.交流学习期间,学生获得学分的课程,当交流学校成绩评定标准与我校相同时可以直接转换,其它形式的成绩参考我校成绩记载规定进行转换。

4.在境外交流学校修读的课程,不得认定为我校的思政类课程。

三、校际交流学习申请

1.学生填写《学生交流学习计划表》。学生申请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的交流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培养方案和拟交流学习的课程信息,制订学习计划,填写《学生交流学习计划表》。

2.院系审核《学生交流学习计划表》。学生所在院系要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交流学校的开课计划,协助、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

3.教务处审核《学生交流学习计划表》。

4.国际合作处审核赴境外交流《学生交流学习计划表》。

四、学分认定程序

1.成绩单审核。交流学习结束后,学校对学生所学课程的成绩单进行真实性审核。境外交流的由国际合作处负责,境内交流的由教务处负责。

2.材料审核。学生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学生交流学习计划表》、《学生交流学习学分认定表》、交流学校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须审核部门盖章),如有必要须提供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须经交流学校教务部门或院系盖章)。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返校两周内将上述材料提交所在院系审查。如无特殊情况,逾期不予办理。院系审核通过的《学生交流学习学分认定表》于一个月内报教务处进行备案性审核。

3.成绩登录。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将认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登录入学生成绩库。

五、其它

1.与交流学校签订“2+2”、“3+1”等联合培养协议,未完成学业返校继续修读的学生,交流期间所修课程参照本办法进行学分认定。

2.参加交流学习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按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进行。

3.本办法中,其他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由教务处、国际合作处、各院系协商解决。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解释。


附件:

1.华北电力大学学生交流学习计划表

2.华北电力大学学生交流学习学分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