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我校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的聘请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有章可循,以充分发挥和提高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的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长期外籍专家(教师)是指在我校工作半年期以上的外籍语言教师和外籍专业课教师和研究人员。
第二条 国际合作处是我校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的聘请
第一条 国际合作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教学院(系)的实际需要制定长期招聘计划。
第二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部门应在每学期开始提出下个学期聘请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的计划,报国际合作处,由国际合作处负责办理聘请所需的申请、报批手续。
第三条 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的招聘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在招聘过程中由国际合作处组织相关部门对专家(教师)的个人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面试。如聘用已在华任职的长期外籍专家(教师),须取得原聘请单位出具的《外国文教专家、外籍工作人员推荐信》后,才能办理聘请手续。
第四条 聘请的长期外籍专家(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科研工作者 具有若干年科研或技术工作资历。既要有比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要有某一方面或某一项比较先进的技术知识或研究才能。
2、语言教师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和某一语言的教师资格,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历和经验,口齿清楚,语音语调规范,口语表达流畅。
3、专业课教师 专业基础理论水平较高,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在科学实验和学科建设方面有相当经验。
4、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我校合作;身体健康。
第三章 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的管理
第一条 合同的订立
1、来我校任教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长期语言专家以及外籍专业课教师和研究人员,必须与聘请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2、合同是明确聘用双方责、权、利的证据。必须使用国家外专局规定的标准合同以及华北电力大学国际合作处的补充协议。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合同,须在双方协商同意后修改。
5、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自行解决,可向外国文教专家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6、由于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或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提前终止合同。
第二条 出入境管理
1、长期外籍专家(教师)入境到校24小时内,由国际合作处对其护照进行登记并上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2、国际合作处负责申请办理所有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的居留许可、外国专家证等相关证件。
3、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签证到期如需延长,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国际合作处,代其办理续延手续。
4、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结束任职离校前,须交回专家证等证件。国际合作处向北京市外专局及北京市公安局报请注销。
第三条 工作管理
1、聘请单位需指定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2、长期外籍专家(教师)须遵守中国的各项法规、学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按合同履行职责,完成合同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3、学期开学前,相关院(系)须指导长期外籍专家(教师)制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使用课程表等必要的教学准备工作。
4、学期结束时,长期外籍专家(教师)须向聘用单位提供工作总结或学生成绩。
5、长期外籍专家(教师)因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应事先向聘用单位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6、国际合作处与各聘用单位共同负责对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的工作进行评估。长期外籍专家(教师)在聘用期间如果工作出色,学校对其提出表彰。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的,可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7、长期外籍专家(教师)可在指定范围内使用我校图书馆及其其他相关设施。
8、国际合作处、各相关教学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共同拟定并完成好学校欢迎长期外籍专家(教师)来校以及欢送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离校的工作计划或方案。
第四条 生活管理
1、长期外籍专家(教师)免费使用学校提供的家具、空调、彩电、洗衣机、热水器、燃气灶等设施。如果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应赔偿维修费用。如果不能维修,按购买时价格赔偿。
2、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离开驻地或在外留宿,须向国际合作处说明事由、去向、返回时间、联系方式等。
3、长期外籍专家(教师)不能随意留人夜宿。如果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的客人确需留宿,须经国际合作处同意。
4、国际合作处应适当为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组织文体活动,以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五条 安全管理
1、学校保卫处具体负责我校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其他涉外安全工作。
2、各相关教学院(系)及职能部门须协助保卫处做好涉外安全工作。
3、保卫处、国际合作处和各相关教学院(系)须共同做好向长期外籍专家(教师)宣传我国的法律、法令和相关政策,并对本单位涉外人员进行外事纪律教育,以提高其涉外工作的思想觉悟、能力、责任心和保密意识,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尊严。
4、长期外籍专家(教师)在来校工作和离校时,应该到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六条 长期外籍专家(教师)医疗管理
1、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的医疗费用分为:商业医疗保险支付的大病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长期外籍专家(教师)的商业保险由学校在来校工作后统一购买。
2、长期外籍专家(教师)承担挂号、家庭医生、往返医院车费、修整牙齿、洗牙、整容、按摩、购买眼镜、住院、非药物类营养品的费用、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以及中国境外治疗的费用
第七条 其他
1、长期外籍专家(教师)享受与中国教师同等的假期及各自的民族节日。
2、我们充分尊重长期外籍专家(教师)信仰宗教的自由,保护他们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他们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散发宗教宣传品,不得在中国非宗教场所进行讲经、传道等。
3、长期外籍专家(教师)在聘期间不能诋毁我国的形象,不得散布不利于中国利益的言论。长期外籍专家(教师)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任何形式的政治活动,不得在学生中传播我国法律禁止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4、长期外籍专家(教师)举办公开演讲或讲座,须报国际合作处备案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