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外国专家和港澳台籍专家合作交流项目(活动)均应进行备案。
其中,使用经批复立项的国家外国专家项目的经费需备案,使用其他经费需审批(应于项目执行前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经备案/审批通过后,方可按计划如期执行项目和开展相关工作。有关办理方式、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列表及说明、注意事项请您仔细查阅附件。
附件1:外专合作交流备案/申请办理说明
附件2:专家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说明模板
附件3:工作协议(合同)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