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持因私护照赴境外(港澳)学术交流申请材料(北京校部)

发布日期:2016-03-01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持因私护照赴境外学术交流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参照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我校经费赴境外参加短期学术交流的本、硕、博学生。(赴港澳

  交流参照本办法,赴台交流参照赴台出访须知)

  

  第二条 学生持因私护照赴境外参加学术交流的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每年应同因公出

  国任务一起向国际合作处报送出访计划。

  

  第三条 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

  2. 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3. 具有较高外语水平。

  

  第四条 申请审批

  1. 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材料,报相关学院和单位进行审批。

  2. 申请人须在《学生持因私护照赴境外学术交流审批表》上注明经费来源、经费性质及项目号,报科研院和财务处进行审核。

  3. 申请人须向国际合作处提交附件中的所有申请材料,由国际合作处审批通过后,自行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4.学生出国(境)费用参照国家相关因公出国经费标准执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5.学生在出国(境)前,须购买覆盖国(境)外学术活动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如在境外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件或者突发疾病等情况,将由所购保险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国(境)前,由国际合作处对拟赴境外学术交流的学生进行外事教育。出国(境)期间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借故延期、改变路线。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涉外保密条例,未经允许不得向外泄漏不宜对外公开发表的技术、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赴国(境)外学术交流的学生回国后两周内,向国际合作处提交总结报告。

  

  第八条 赴国(境)外学术交流的学生回国后,须提交完整的审批材料方能报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具体文件细则参看附件7)